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招标投标交易分级管理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县(市、区)中心场地设施条件不能满足招标项目需要; 2.县(市、区)专家库中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或经济专家不足影响评标; 3.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异地招标。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要求为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 2.《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市、区)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联系单》,要求招标人提交申请并加盖公章,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项目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确认其进入市中心交易;不予确认的,应该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向招标人发出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5.监管责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1-2.参照《湖北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进(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实施细则》(鄂公共资源局〔2013〕26号) 第五条第一款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的指导协调;负责市县项目调进以及省级项目调出省中心的事项办理;根据全省招标投标项目进场交易实际,统筹制定、调整《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表》;负责对进入省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所收到的投诉可视情况依法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会同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对进入省中心规范运作的招标投标项目出具《湖北省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 1-3.《湖北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进(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实施细则》(鄂公共资源局〔2013〕26号) 第五条第二款 市县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负责本地项目调整事项的审查办理;负责与本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市县项目调整事项进行沟通、会商并取得书面一致意见。 2.参照《湖北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进(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实施细则》(鄂公共资源局〔2013〕26号) 第十一条 市县项目调整事项的办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二) 初步审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处室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招标人递交的申请报告与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正式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3.参照《湖北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进(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实施细则》(鄂公共资源局〔2013〕26号) 第十一条 (三) 承办报批。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处室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核验事项申办的有关手续及材料,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完成局内部报批程序。 4.参照《湖北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进(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实施细则》(鄂公共资源局〔2013〕26号) 第十一条 (四)办结发文。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处室在正式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发出书面回复意见并通知招标人,书面回复意见将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5.《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市级:负责本地项目调整事项的审查办理;负责与本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市县项目调整事项进行沟通、会商并取得书面一致意见;对市县项目所涉及的本地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给予协调。对进入本级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依法调查处理所收到的投诉,积极配合或承办上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移交的投诉。 县级:负责本地项目调整事项的审查办理;负责与本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市县项目调整事项进行沟通、会商并取得书面一致意见;对市县项目所涉及的本地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给予协调。对进入本级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依法调查处理所收到的投诉,积极配合或承办上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移交的投诉。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进(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实施细则》(鄂公共资源局〔2013〕26号) 第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的指导协调;负责市县项目调进以及省级项目调出省中心的事项办理;根据全省招标投标项目进场交易实际,统筹制定、调整《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表》;负责对进入省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所收到的投诉可视情况依法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会同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对进入省中心规范运作的招标投标项目出具《湖北省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 市县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负责本地项目调整事项的审查办理;负责与本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市县项目调整事项进行沟通、会商并取得书面一致意见;对市县项目所涉及的本地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如:施工许可、质量安全许可等)给予协调。对进入本级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依法调查处理所收到的投诉,积极配合或承办上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移交的投诉。 |
承办机构 |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3-8362039、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