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家院令第613号)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法规】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规章】《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6月4日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规章】《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6月4日省政府令第308号)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各级招投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现场的监管。 【规范性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规范性文件】《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土地权和矿业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的通知》(鄂国土发[2013]18号) 二、明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范围。凡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规范性文件】《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将政府采购招投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5号) 二、加强分工协作,促进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落实管采分离,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要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 2.到达法定开标(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时间的。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即时服务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收费标准: 一、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以招投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中标额(万元) 费率(‰) 1 100及以下 1.0 2 100-1000(含1000) 0.8 3 1000-5000(含5000) 0.6 4 5000-10000(含10000) 0.4 5 10000以上 0.2 二、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收费说明:不单独收费,项目招投标活动完成后向中标人收取 |
职权运行流程 | 资格预审(如需)→开标→评标 |
责任事项 | 1.资格预审责任:维护资格预审现场秩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 2.开标责任:维护开标现场秩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 3.评标责任:维护评标现场秩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 4.监管责任:维护现场秩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1-2.《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十五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开标、评标活动。 1-3.《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6月4日省政府令第306号)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九)确定中标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1-4.《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各级招投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现场的监督。 1-5.《黄冈市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发〔2011〕3号) 第八条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黄冈市市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领导,主要负责为黄冈市市区的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2.同1-1,1-2,1-3,1-4。 3.同1-1,1-2,1-3,1-4。 4-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 4-2.《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6月4日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三十七条 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 4-3《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8号) 第八条 各级招投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现场的监督。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受理市本级项目。 2.县级:受理县本级项目。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2.《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3.《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8号)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 |
承办机构 |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3-8383112、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