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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
日期: 2017-10-26  来源:    阅读次数:8047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职权依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家院令第613号)
第五十七条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综合招投标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
受理范围及条件1.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完成后提交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合同备案完成后提交中标人保证金退还申请。
需提交的材料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
法定期限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
承诺期限1.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完成后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并核对无误后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2.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备案完成后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并核对无误后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关于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7〕61号)
收费标准: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服务收费标准。
(一)以招投标交易项目的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中标额(万元)               费率(‰)
 1       100及以下                     0.7
 2       100-1000(含1000)            0.56
 3       1000-5000(含5000)             0.42
 4       5000-10000(含10000)           0.28
 5       10000以上                     0.14
(二)保障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规划许可范围内配套的附属设施)的交易按本通知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二、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由公共资源交易经办机构向中标人收取。
职权运行流程收取→受理退款→核对→退还
责任事项1.收取责任:在投标截止时间出具保证金实际到帐明细表。
2.受理退款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时间节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核对责任:核对无误的,予以退还,材料不完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退还。
4.退还责任:对予以退还的,按来款途径依法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的,说明理由。
5.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五十七条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
综合招投标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
4-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
4-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三十七条 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市级:受理市级项目。
县级:受理县本级项目。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3.《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8号)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
承办机构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咨询方式电话:0713-8383112、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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